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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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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23: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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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清理,我市决定废止《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茂医保规〔2019〕3号)。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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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本次废止了什么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决定废止《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茂医保规〔2019〕3号,以下简称茂医保规〔2019〕3号文)。
二、为什么要废止茂医保规〔2019〕3号文?
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规〔2021〕1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发现《茂名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茂府规〔2022〕5号)已融合了茂医保规〔2019〕3号文相关内容,并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优化、提升,规范资金预算、调整、收支管理,健全资金清算和赤字责任分担机制。为贯彻落实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对茂医保规〔2019〕3号文进行清理。
三、废止茂医保规〔2019〕3号文对我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困难群众有什么影响?
根据茂府规〔2022〕5号文规定,医疗救助基金全面实行“统收、统支、统管”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规范资金请款、支付和流转机制,强化基金监管,建立定期对账、预付款、备付金等制度,规范资金预算、调整、收支管理,健全资金清算和赤字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
茂府规〔2022〕5号文将我市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文件进行了整合,体现公平适度,建立了更加规范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待遇保障更加有力,管理制度更加规范,便民服务更加到位。目前,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待遇水平处于全省中等偏上水平位置,健全防范返贫风险机制,兜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符合国家和省对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预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

关于废止《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媒体解读)




为贯彻落实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市决定废止《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茂医保规〔2019〕3号,以下简称茂医保规〔2019〕3号文)。
一、为什么要废止茂医保规〔2019〕3号文?
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规〔2021〕1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发现《茂名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茂府规〔2022〕5号)已融合了茂医保规〔2019〕3号文相关内容,并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优化、提升,规范资金预算、调整、收支管理,健全资金清算和赤字责任分担机制。为贯彻落实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对茂医保规〔2019〕3号文进行清理。
二、废止茂医保规〔2019〕3号文对我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困难群众有什么影响?
根据茂府规〔2022〕5号文规定,医疗救助基金全面实行“统收、统支、统管”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规范资金请款、支付和流转机制,强化基金监管,建立定期对账、预付款、备付金等制度,规范资金预算、调整、收支管理,健全资金清算和赤字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
茂府规〔2022〕5号文将我市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文件进行了整合,体现公平适度,建立了更加规范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待遇保障更加有力,管理制度更加规范,便民服务更加到位。目前,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待遇水平处于全省中等偏上水平位置,健全防范返贫风险机制,兜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符合国家和省对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预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
三、目前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待遇如何?
我市的医疗救助项目包括:①资助参保;②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③二次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标准
1.资助参保。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实现应保尽保。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可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从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2.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因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有效期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额;收入型其他救助对象按8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3.二次医疗救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支付后,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予以二次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二次救助起付线,按100%比例予以二次医疗救助,收入型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设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按80%比例予以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待遇标准
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在本市或按规定在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比例予以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符合二次救助条件的,设起付线为3000元,按70%比例予以二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三)“两病”儿童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以下简称“两病”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受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限定,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由医疗救助基金按20%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额。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专家解读《关于废止〈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




近日,为贯彻落实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市决定废止《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茂医保规〔2019〕3号,以下简称茂医保规〔2019〕3号文),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专家对《关于废止〈茂名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进行了解读。
一、为什么要废止茂医保规〔2019〕3号文?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玲玲同志: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规〔2021〕1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发现《茂名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茂府规〔2022〕5号)已融合了茂医保规〔2019〕3号文相关内容,并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优化、提升,规范资金预算、调整、收支管理,健全资金清算和赤字责任分担机制。为贯彻落实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对茂医保规〔2019〕3号文进行清理。
二、废止茂医保规〔2019〕3号文对我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困难群众有什么影响?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玲玲同志:根据茂府规〔2022〕5号文规定,医疗救助基金全面实行“统收、统支、统管”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规范资金请款、支付和流转机制,强化基金监管,建立定期对账、预付款、备付金等制度,规范资金预算、调整、收支管理,健全资金清算和赤字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
茂府规〔2022〕5号文将我市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文件进行了整合,体现公平适度,建立了更加规范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待遇保障更加有力,管理制度更加规范,便民服务更加到位。目前,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待遇水平处于全省中等偏上水平位置,健全防范返贫风险机制,兜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符合国家和省对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预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
三、目前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待遇如何?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玲玲同志:我市的医疗救助项目包括:①资助参保;②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③二次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标准
1.资助参保。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实现应保尽保。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可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从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2.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因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有效期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额;收入型其他救助对象按8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3.二次医疗救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支付后,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予以二次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二次救助起付线,按100%比例予以二次医疗救助,收入型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设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按80%比例予以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待遇标准
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在本市或按规定在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比例予以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符合二次救助条件的,设起付线为3000元,按70%比例予以二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三)“两病”儿童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以下简称“两病”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受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限定,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由医疗救助基金按20%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额。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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